(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